(請詳閱附件 : 朝陽科技大學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辦法)
※申請資格: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並提出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一) 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二)清寒證明開立單位(符合以下任一單位開立即為有效)
1. 一般性開立單位
(1) 僑居地留臺校友會所核發之證明
(2) 來臺就學前一學程畢業學校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3) 僑居地同鄉會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4) 僑居地政府機構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5) 僑居地保薦單位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6) 我國政府機構開立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 特定國家或地區具公信力之個人
(1) 香港地區區議員開立之證明文件
(2) 越南地區村長、里長、黨(社、坊)人民委員會主席開立之證明文件
(3) 馬來西亞地區國會議員、州議員、市議員及村長(不含拿督)開立之證明文件
(三) 其他經本會同意核可者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檢附文件:
1.一年級僑生:申請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清寒相關證明及上一學年成績證明。
※敬請有意申請本助學金之同學於限期109年10月16日(五)下午3點前(含補件)繳交完整申請表件,至行政大樓3樓國合處學生服務組謝小姐(校內分機3130),逾期恕無法受理。
※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本案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