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聯合招收大陸地區學生簡章
本簡章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壹、報名
一、報名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來臺升學:
(一)報考博士班資格:
應屆畢業生戶籍所在地為大陸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湖北及
遼寧8省市之大陸地區人民,且具臺灣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碩士學位或
具報考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二)報考碩士班資格:
應屆畢業生戶籍所在地為大陸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湖北及
遼寧8省市之大陸地區人民,且具臺灣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學士學位或
具報考碩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二、報名時間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時起至 6 月 6 日下午 5 時截止。
三、報名費
報名 1 個志願為新臺幣 1,350 元(相當於人民幣 270 元),報名 2 個以上志願為新臺
幣 2,700 元(相當於人民幣 540 元)。申請人依據報名系統產生之繳費說明進行繳費,
繳費後一律不予退費。
四、報名手續
(一)一律至本會網站「線上報名」區進行網路報名。
(二)報名後申請人須保留密碼,以利日後登錄本會報名系統。
(三)申請人於網上報名後,可至本會網站查詢上傳狀態。
(四)2022 年 6 月 13 日前,本會未收到上傳資料,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
報名:
1.未上網報名或報名不完全者。
2.未繳費者。
3.基本資料未上傳或不齊全者,不再通知補正,事後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補繳或追認。
五、上傳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上傳資料:包含基本資料及各招生學校系所規定資料兩項。
1.基本資料:以下資料各準備 1 份。
(1)報名表:填寫考生資料。
(2)學歷證明文件:在校歷年成績單(可不包含最後 1 學期)。
(3)財力證明(指由銀行於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6 月 6 日間所開立
申請人本人、申請人父母、配偶或法定監護人之人民幣 10 萬元以上之
存款證明)。
2.招生學校系所規定資料:申請人每報名 1 個招生學校系所志願,均須準備以
下資料各 1 份並分別上傳。
(1)在校歷年成績單。
(2)招生學校系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招生學校招生資料查
詢系統」查詢)。
(二)注意事項:
1.各招生學校系所研究領域等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招生學校招生資料查詢系統」
查詢。
2.所上傳各項證件,如發現有與報考資格不符,或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
者,則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
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由學校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學歷證件。
3.上傳資料之格式及檔案大小等規定,請詳見本會網站公告之操作說明。
六、填報志願
申請人應依個人意願順序,可報名多校多志願,但合計至多報名 5 個志願。
貳、審查
各招生學校系所根據申請人之在校歷年成績單及應繳交資料等,進行綜合審查。
參、分發錄取
一、預分發:
(一)本會依據各招生學校系所審查結果及申請人於網路報名時所選填之志願順序
進行統一分發,各招生學校系所可不足額錄取。
(二)申請人可於 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10 時起,至本會網站查詢預分發結果,獲
得正取和備取者,稱為預錄生。
二、正式分發:
(一)預錄生務須於 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10 時至 7 月 13 日下午 5 時止至本會網
站報名系統登記參加正式分發,未在規定期限內上網登記者,即視同自願放
棄正式分發資格。
(二)本會依據預分發及預錄生登記結果再次進行統一分發,分發時產生之缺額可
流用至同校其他系所,流用順序由招生學校定之,正式分發結果可於 2022 年
7 月 18 日上午 10 時起至本會網站查詢。本次分發不再列備取生,獲錄取者,
稱為錄取生,取得來臺就學資格。
肆、申請來臺入境準備事項
錄取生應郵寄下列證件至錄取學校,由錄取學校代辦申請入境:
一、就學申請書(申請書格式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申請手續之委託書影本(申請書格式由本會網站下載)。
四、如有突發疫情,依本會網站最新公告之健康檢查措施辦理。
伍、抵臺入學註冊
一、錄取生須依各校規定入學時間抵臺,開學具體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依錄取學校寄
發之錄取通知書為準。
二、錄取生入學註冊時,應繳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學歷(力)證件(含原始正本、修
業期間完整之成績單)、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等文件交學校審查,並應依各校規定
繳交學雜費及有關費用。
陸、學習年限
博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為 2 至 7 年;碩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為 1 至 4 年。修業期限得予縮短
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柒、學位
錄取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且通過學位考試者,由就讀學校授予學位,發給證書。
捌、其他
一、錄取生來臺就學期間應遵守臺灣有關法規。
二、錄取生來臺就學及其家屬來臺探親之相關入出境規定,以下表件及範例可至本會網站
「下載專區」下載(https://rusen.stust.edu.tw/):
(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及探親送件須知。
(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線上申辦送件須知。
三、至遲應於入境後 7 日內由國內指定醫院依衛生福利部指定檢查項目完成健康檢查,並
於單次入境證到期前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
署)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證;逾期未換證將可限令出境。
四、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
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
五、在臺就學期間,有休學、退學或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於生效之翌日起 10 日
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應屆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後
1 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應於畢業後 1 個月內離境。
六、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規定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七、申請人對招生事宜或成績有疑義,最遲應於錄取結果公告後 1 週內向本會提出申訴或
成績複查,本會應於 1 個月內正式答覆。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臺灣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九、申請人於報名系統所填錄之資料,僅作為本會招生及相關研究使用,且除提供申請人
個人、受理申請學校、移民署、教育部及其委託之學歷查證單位、報考測驗或檢定之
單位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簡章若有所修訂時,概以本會網站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