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函】有關本校申請教育部115年度「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乙案,詳如說明
朝陽科技大學國際事務處 書函
承辦人:許珮晨
分機號碼:3129
受文者:各院、各系(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朝國字第1140000013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隨文
主旨:敬送教育部115年度「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甄選事宜,詳如說明,惠請轉知所屬師長踴躍申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民國114年11月4日公告之「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附件1)辦理旨揭計畫。
二、旨揭計畫為教育部重點推動之方案,懇請所屬師長積極協助爭取,煩請欲申請本計畫案之師長按以下程序辦理:
1.通報系所、學院及本處並填寫計畫基本資料表(附件2)。
2.計畫基本資料表最晚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五)前呈交至所屬系所進行初審,並送至學院進行複審。
3.請各學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三)下班前將相關資料回傳hsuponpon@gm.cyut.edu.tw,以利統計校內申請件數與計畫審查排序作業。
4.通過校內審核之計畫案,本處將協助線上填寫計畫書與教育部系統登錄作業,並請計畫主持人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四)前完成線上計畫書內容填寫(含配合款申請-附件3),以利後續送件事宜。
三、另有關115年度「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內容,重點 事項如下:
1. 補助對象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同一教育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五年制專科學校應為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2. 編列旨揭計畫預算時,各單位應編列不得少於核定補助款20%之配合款。
3.申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每計畫案應選送三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送學生達三名以上時,得補助計畫主持人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等補助。
4.學海築夢,由薦送學校自行排定各子計畫優先順序,每校以申請十案為限;新南向學海築夢,由薦送學校彙整各計畫主持人所提計畫案,向本部委託之學校申請。
5.薦送學校應依要點第六點第一款作業時程提出申請,並於教育部核定當年度補助經費公告日起,選送學生赴國外實習。
6.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二十八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二十五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7.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訂;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赴國外實習機構訪視學生之補助,以一人為限,薦送學校得自訂生活費支領天數,以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8.薦送學校應於校內甄選辦法或簡章明定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或實習之國別、學校或實習機構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經學校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或實習國別、學校、實習機構,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或實習領域不得變更。選送生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之補助款,並繳還教育部。
9.選送生最遲應於116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進行實習。
10.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
11.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新南向國家: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大利亞等十八國。
12.須提出證明與注意事項:
(1) 已用印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實習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含實習期間及合約簽訂時間)。
(2) 聲明書須註明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並未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處理,且執行內容涉及實習待遇、實習時數、簽證種類、保險範圍及期間,確實符合當地國實習相關法規及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
(3) 每一計畫案須檢附乙張聲明書(附件4)。
(4) 薦送學校如有選送他校學生出國實習,須提出他校學生原就讀學校同意該生於在學期間(參與薦送學校之國外實習計畫同意書(格式如附件5)。
13.秉於學校之教育宗旨,並確保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執行相關計畫之
品質及有效維護學生海外實習之權益,新增薦送學校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及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
正本:各院、各系(所)、師資培育中心
副本:國際事務處
朝陽科技大學國際事務處
